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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局

  一、民族宗教事务局班子成员分工

  苏雅拉达来:民宗局局长,主持民宗局全面工作,负责监察、审计、人事等工作。

  丁俊霖:民宗局常务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民宗局常务、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党务、财务、人事工作。少数民族生产生活调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民族成分更改、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民族法制政策的宣传,城市民族工作及农牧区民族工作负责宗教法制政策宣传、宗教基本情况调研、宗教突发事件的处置、宗教场所安全检查及财务监督管理、和谐寺庙教堂的评比、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清真食品监管、朝觐人员的申报审批、宗教场所设立的申报审批。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工作、蒙古语文政策法规的宣传、市面蒙汉文并用执法检查、全县蒙汉互译工作。  

  苏和:民宗局纪检组长,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具体分管党风廉政、行风评议、干部考核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一系列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当好县委、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全县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定全县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对各级干部进行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教务活动,依法制止和打击邪教组织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五)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研究拟订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对民族上层人士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推进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七)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对本辖区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八)分析、研究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状况,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建议及措施;管理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上级关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民族地区扶贫事宜,搞好有关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等方面的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政策,研究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组织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赛事活动等。

  (十)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承办民族宗教统计工作。

  (十一)根据《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各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负责引导、促进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十)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事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做好机关会议的组织、文件起草办理、文秘、信息、档案、接待、财务、统计、采购、车辆、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学校、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

  (二)民族股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规;参与研究制定全县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规定;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务;会同有关部门举办民族文化活动;做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工作;配合扶贫管理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三)宗教股

  承办全县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和谐。负责联系宗教界人士,引导各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正确引导伊斯兰教信教群众有序朝觐;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指导处理宗教问题和各类宗教事务;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四、办公地址:磴口县党政综合大楼

  五、联系电话及公用邮箱

  联系电话:0478-4212849

  公用邮箱号:dkmz421284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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