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政规字〔2017〕2号
磴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磴口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县直及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磴口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磴口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磴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磴口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优化政务发展环?境, 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益,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资源交易机制,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各类?交易活动。
第三条 坚持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行政监察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行、运行?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产权交易及其他集中交易事项。
第二章 职责及交易范围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监督交易行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县属单位的交易平台,负责制定交易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六条 凡县级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产权交易等活动全部统一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具体交易范围包括:
(一) 法定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包括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资源设施及附属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农、林、牧、渔、水利、卫生系统建设工程及生?态环境保护绿化工程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 县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评选确定。分散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的标准按照自治区和市财政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 国有资产(包括: 房屋、 建筑物及土地,车辆及大型?专业(贵重)仪器设备等单位价值及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依法必须拍卖的其他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产权交易、?租赁(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招租的国有资产)。
(五) 其它交易项目,包括提供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从事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活动(如: 规范编制、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项目和社会单位委?托的交易事项等)。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易前的审核和交易过程的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交易方?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交易,建立各类交易项目?的实施细则,规范操作。
第八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织交易活动:?
(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书或函办理招投标业务;
(二)招标单位(采购单位)可以直接从中介机构信息库中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办理相关招投标业务,也可以从中介机构信息库中随机抽取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
? (三) 发布交易信息:主要包括发布公告及相关信息, 由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发布; ?
(四)接收投标保证金;?
(五)履行法定交易程序;
? (六)发布公示信息;?
(七)返还投标保证金;?
(八)签订书面合同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存档。
第九条 交易中心要建立相关各方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及?披露制度,信用信息应当实现跨区域或全国范围内的互通互认。
第十条 县级的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以下规程进行:
(一) 法定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土资源出让、?产权交易等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分类别实行不同的中介?机构选用办法;
(二)业主与中介机构签订《中介服务合同》,要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存档;
(三)发布公告、开标、评标及评标专家抽取等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四)招标人可委托经公开遴选的中介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选用国家发布或允许使用的范本, 经招标人确?认后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存档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开、评标室进行,由交易中心负责按法定程序组织招投?标。
(六) 投标保证金的受理与返还,统一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 凡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中标人) 必须按规定缴纳。投标人(中标人)以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 银行汇票等方式交纳的, 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
(七)要按评标报告中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须采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文本, 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存档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八)中标通知书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存档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出。
第十一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内招投标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政府集中采购、国有(集体) 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等工作安排要同时抄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存档。
第四章 交易监督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行政监察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好法定的行政监察职能和监管职责,依照下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审批核准备案、交易过程、?履约实施等环节的监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土资源部第 39 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第24号令《拍卖?管理办法》、自治区商务厅《拍卖业管理暂行规定》及《关于加?强拍卖行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六) 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文件。
县住建、财政、水务、交通等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职责,加强对各相关行业项目招投标活动事前审查监督、事中现场监督、事后执行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制度,强化监督责任意识,及时发现、纠正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监督作用,防止监督流于形式。
第五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十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 整合现有各?部门的评审专家库,建立统一规范的专家库,按专业类别分类管?理,逐步建立跨区域的评审专家库,实现互通互认、资源共享。?制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按照评审?专家的条件,及时办理资格申请、 信息采集、 资格认定等相关确?认工作。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评审专家档案,完善对?评审专家的业务培训、定期考核及准入清出制度,强化对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优化评标资源。
第六章 评标、 中标
第十四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监管部门现场监督下, 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同?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评标委员会独立进行项目评标,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涉和参与评标过程。参加抽取的所有人员应?当在抽取清单上签字,并将抽取专家清单装入评标报告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项目,根据工程?类型和专业技术要求,分别采取综合评估中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法和有效最低价中标法。 产权交易实行有底价公开?高价竞卖。
综合评估中标法是把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作为中标人。 综合评估中标法适用于大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特别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项目(如单体工?程建筑规模 1.5 万平米以上的房屋建筑、跨度 100 米以上的公路?桥梁、库容 10 亿立方米以上的堤防、 堤坝水利工程等)。
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同时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及商务标、 技术标评审要求的前提下,将?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对所有不高于算术平均值的投标报?价进行二次平均作为评标基准价, 将投标报价最接近基准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合理低价中标法适用于技术性能参数相对复杂?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设施的采购与安装(如房屋建筑、市政、?水利等)。
有效最低价中标法是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同时满足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及商务标、 技术标的评审要求,将投?标价格最低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有效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 具备通用技术性能的项目(如土方、?景观绿化、 硬化等)。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
第十六条 中标人在与 招标人签订合同前应向招标人出具?金融机构提供的履约保函、 低价风险保函或其他相关履约担保证?明, 并交纳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招标人与中标人合同的订立及变更应当在 5 日内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存档。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通知书、?验收交接单、发票出具确认函, 财政国库根据确认函方可办理支?付款手续。
第十九条 履约能力再审查。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 中标候选人的组织机构、经营状况等发生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新的书面材料, 并进行调查, 以确保其能够履约合同。?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不能履约合同的, 应当组织复审确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提出招?标项目、 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和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土地交易中的出让人及产权交易活动中的产权转让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委员会是指招标投标中的评?审委员会和政府采购中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法定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不得故意设置限制条件或者以其它方?式排斥法人、自然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交易。 国有项目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业主要求变更交易方式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未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有关行业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在交易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投标(竞买)人、中介机构在交易活动中,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办事,自觉遵守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服从中心的统一管理。 中介机构在交易活动中,要按照交易中心的活动安排日程及场地开展交易活动。招标人、投标(竞买)人、中介机构对交易活动有意见或发现违法违纪问题,要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得扰乱交易场所秩序,妨碍正常交易活动。投标(竞买)人、中介机构在交易活动中,报名后,无特殊原因,要按时参与各项交易活动,维护交易活动的严肃性,凡主动放弃投标(竞买)的投标单位要向中心做出书面说明。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投标(竞买)人、中介机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通报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年内禁止其在磴口县行政区域内参与代理业务、投标(竞买)活动;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招投标单位及个人、招投标代理单位及个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的,由检察机?关、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监察?失职、 组织不力等行为进行问责。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和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告。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告,中标人列入失信名单。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因自身原因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3年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按照《招标投标法》 的有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县政府原有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本办法制定其他具体工作制度及规?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附:磴口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流程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采购法实施条例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