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宗教事务局班子成员分工
苏雅拉达来:民宗局局长,主持民宗局全面工作,负责监察、审计、人事等工作。
丁俊霖:民宗局常务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民宗局常务、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党务、财务、人事工作。少数民族生产生活调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民族成分更改、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民族法制政策的宣传,城市民族工作及农牧区民族工作。负责宗教法制政策宣传、宗教基本情况调研、宗教突发事件的处置、宗教场所安全检查及财务监督管理、和谐寺庙教堂的评比、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清真食品监管、朝觐人员的申报审批、宗教场所设立的申报审批。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工作、蒙古语文政策法规的宣传、市面蒙汉文并用执法检查、全县蒙汉互译工作。
苏和:民宗局纪检组长,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具体分管党风廉政、行风评议、干部考核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一系列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当好县委、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全县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定全县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对各级干部进行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教务活动,依法制止和打击邪教组织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五)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研究拟订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对民族上层人士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推进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七)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对本辖区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八)分析、研究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状况,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建议及措施;管理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上级关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民族地区扶贫事宜,搞好有关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等方面的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政策,研究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组织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赛事活动等。
(十)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承办民族宗教统计工作。
(十一)根据《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各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负责引导、促进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十三)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事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做好机关会议的组织、文件起草办理、文秘、信息、档案、接待、财务、统计、采购、车辆、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学校、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
(二)民族股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规;参与研究制定全县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规定;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务;会同有关部门举办民族文化活动;做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工作;配合扶贫管理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三)宗教股
承办全县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和谐。负责联系宗教界人士,引导各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正确引导伊斯兰教信教群众有序朝觐;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指导处理宗教问题和各类宗教事务;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四、办公地址:磴口县党政综合大楼
五、联系电话及公用邮箱
联系电话:0478-4212849
公用邮箱号:dkmz4212849@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