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一
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监管,磴口大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原则】“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磴口交管大队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部门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检查人员资格限制等,录入“双随机”子系统,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清单覆盖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年应当达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60%,自2017年始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库】具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自行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双随机”子系统,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等情况。
“双随机”子系统根据执法人员名录库汇总的信息,实现按人员信息分类检索、按照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
第五条 【计划的要求】年度检查计划,因为交警队的检查对象为不特定主体,因此检查对象应当包括随机的被检查对象、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第六条 【检查人员的抽取】通过“双随机”子系统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按照人民警察法回避的相关规定,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七条 【被检查对象的抽取】随机检查,在任何地点时间可对路面的机动车及驾驶人进行抽查。
第八条 【抽查方式的选择】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
第九条 【检查结果的确定】应当在对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条 【检查结果反馈】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反馈方式与录入】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与反馈情况录入“双随机”子系统。
第十二条 【监督】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政府网络,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检查结果运用】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统一公开】每年在特定时间通过政务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十五条 【纪律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六条 【责任承担】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磴口交管大队按照要求制定了“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在全县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切实推动和规范 “双随机”抽查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交管部门在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并按照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实施。通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促进规范化执法,增强公民守法的自觉性,实行“阳光”、文明、规范执法,进一步和谐警民关系。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中的“双随机”子系统操作和实现。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磴口交管大队
2016年12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