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创新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磴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磴口县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磴政办字【2016】117号)和《磴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度的通知》(磴政办字【2016】1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磴口县城乡规划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磴口县城乡规划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对象)涉及建设市场秩序、建筑施工安全 、工程质量、房地产开发、公用事业等事项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磴口县城乡规划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五条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磴口县城乡规划局统筹安排全局的市场监管检查事项,尽量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第六条 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具体实施检查的各综合执法检查小组或者各执法机构负责向磴口县城乡规划局反馈对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结果。
第七条 公开、公正、透明,是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计划、双随机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八条 磴口县城乡规划局应当根据磴口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责权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等,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根据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及时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磴口县城乡规划局应当根据磴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磴口县城乡规划局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应当采取“双随机”的方式,从录库中随机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各相关股室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
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因回避或者不可抗力,不能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当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磴口县城乡规划局在实施年度检查计划时,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
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被检查对象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被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见证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第十六条 各检查小组应当在对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间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被检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联合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确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七条 磴口县城乡规划局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集中直接书面反馈或者分别邮寄送达等方式。
第十八条 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局“双随机一公开”领导组反映对检查结果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并提供相应依据。
被检查对象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由信息和信访科将检查报告、反馈过程等相关情况在局网站公示。
第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的住房保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