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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摘要
发布日期:2012-01-16 来源: 作者:

  一、降低企业申请对外贸易经营权和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标准,放宽限制,简化手续,在边境区实行优惠的边贸政策,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外,取消口岸其它行政性收费。

  二、鼓励以BOTTOT、特许权转让等融资方式利用外资工作。鼓励投资公用基础设施,允许转让设施资产权益和建设受益权,转让期限最长可达30年。

  三、允许垫资修路、让利引资修路和以“热线”带“冷线”修路,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对投资自治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实行“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即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除外)

  六、利用荒山、荒地进行生态建设,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七、矿权人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可优先依法获得采矿权。矿业权人可依法转让矿业权,也可以依法出租、抵押矿业权。

  八、国家鼓励勘查、开发的矿产资源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从勘查或投产年度算起,探矿权与采矿权使用费第一年免缴,第二年至第三年减缴50%,第四年至第七年减缴25%

  九、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

  十、实行“一厅式审批、一站式服务”,努力创造“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投资环境。

  *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给予“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特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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