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设定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自2013年1月8日起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奖励,按照各省(区、市)制定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37号 2011年12月9日起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督办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直接受理、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调查处理的违法举报案件。
申请条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自2013年1月8日起实施)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37号 2011年12月9日起实施)第五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可申请奖励: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其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私屠乱宰以及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虚标含量标识、擅改生产日期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食品或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二)举报提供的线索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可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奖励,同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
办理材料:
奖励申请书;
举报者身份证明;
举报证据。
办理地点:巴彦淖尔市食药监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1)12331 咨询电话(0478) 8969102
办理流程:受理 → 分管科室审批 → 分管领导审批 → 财务审批 → 将奖励汇款到举报人银行账号
责任部门:巴彦淖尔市食药监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