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房管局住房保障中心
联 系 人:杨先峰 联系电话:0478—2601198
联系地点:房管局一楼住房保障中心
一、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及条件
(一)中低收入家庭申请登记范围
1、具有本地非农户口并在本地居住生活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2、由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家庭成员上一年度医疗报销自付部分超过1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县医保办出具证明),收入可放宽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二)新就业单身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地非农户口,且在县域范围内稳定居住的;
2、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3个月以上;
3、本人在磴口县内无自有住房。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且在县域内稳定居住1年以上的;
2、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2年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域内无自有住房;
4、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单身人员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四)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县域内稳定居住1年以上的,并持有本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
2、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2年以上,并且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域内无自有住房;
4、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单身人员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五)具有本地户籍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贡献人群(环卫、园林等一线工人、归侨侨眷、退伍军人、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获得省级以上的科技贡献奖人员、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县域内稳定居住半年以上,且在就业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一线环卫、园林工人从事环卫、园林工作2年以上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六)经相关部门鉴定、磴口县规划区内近期不征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危房户,可纳入保障范围;
(七)县域内因公益事业土地被政府征收的失地农民,经苏木镇政府、土地、社保等相关部门审核,且未置换房屋,同时在县域内无自有住房,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八)经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需解决的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
二、申请与审核办法
并轨后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实行常态化管理。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申请,社区居委会受理、审核、公示后,在每月的28日前上报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申报。城乡结合部及失地农民申请家庭,到临近社区居委会申报。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和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材料证明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巴镇政府。
(三)巴镇政府负责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并将申请名单再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的, 将公示结果汇总上报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四)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巴镇上报的保障家庭材料、资料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将公示家庭纳入年度住房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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