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设定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第2项,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内政办发〔2014〕81号)的通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巴政办发〔2014〕66号)的通知。
申请条件:
1、具有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
2、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工作;
3、有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邀请或聘用。
办理材料:
1、《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2、外国医疗团体的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外国医疗团体来华医师的学位证书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外国医疗团体来华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5、外国医疗团体来华医师3个月内的健康证明;
6、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多单位聘用的,应有分别签订的协议,协议需包括:目的、具体项目、地点、责任的承担);
7、外国医疗团队来华医师有效身份证明(护照、入境签证复印件);
8、邀请或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9、外国医疗团队来华医师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办理地点:巴彦淖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体改科。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医政体改科:0478-8762018
办理流程:
1.市卫计委医政科受理,审查相关申请材料;
2.经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提出同意与否的意见;
3.主管领导审批,出具正式批复文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责任部门:巴彦淖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情况: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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