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医学检验所设置审批
设定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内政办发〔2014〕81号)的通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巴政办发〔2014〕66号)的通知
申请条件:符合《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和我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办理材料:
1.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
2.筹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3.《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项目选址报告、项目土地使用租赁证明、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
6.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7.所在旗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同意设置的正式文件;
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9.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提交该单位或组织的书面同意意见;
10.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1.法律、法规、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巴彦淖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体改科。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医政体改科:0478-8762018
办理流程:
1.市卫计委医政科受理,审查相关申请材料;
2.经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组织专家组现场审查;
3.现场审查结果报分管局长审批,出具正式批复文件,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文件》。
责任部门:巴彦淖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情况: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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