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内政办发〔2014〕81号)的通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巴政办发〔2014〕66号)的通知。
申请条件:符合《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设置条件规定的医疗机构。
办理材料:
1.所在旗县区卫生局设置意见(包括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项目提出的初审意见等,须明确是否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
4.《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5.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合作意向书(各方签字原件),至少应包括:
⑴合作外方详细背景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主营内容、企业规模、商业信誉等;
⑵申请设置医院的执业地址;
⑶申请设置医院的名称、类别、所有制形式、服务范围、诊疗科目(明确到二级科目)、规模(病床数、牙椅数等)、投资总额、注册资金、经营期限;
⑷经济效益分成及风险承担分析(资金额度单位是人民币);
⑸外汇平衡情况。
6.可行性研究报告(各方签字原件),至少应包括:
⑴进一步明确项目合作双方基本背景情况;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件号码;
⑵所在地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⑶所在地区(目标)人群健康状况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⑷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⑸拟设医院服务范围应与医院名称、类别相符合;
⑹拟设医院服务范围应与医院名称、类别相符合;
⑺明确拟设医院的组织结构(科室设置)和人员配备;
⑻拟设医院各科室业务用房、床位编制、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情况;
⑼拟设医院服务方式和时间;
⑽拟设医院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⑾拟设医院的污水污物处理方案;
⑿明确拟设医院投资预算;
⒀明确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外方拟投入医疗设备清单),各项资金额度(单位是人民币);
⒁明确拟设医院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医疗服务收入、支出等);
7.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
8.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9.合资、合作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合资双方各自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资信证明应能够满足拟设医院投资总额要求;
11.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现汇)投入的应提交:
⑴资产所有者同意投资的批复文件;
⑵资产评估报告;
⑶国资办对拟投入国有资产(土地)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⑷如国有房产投入另提供拟设医院土地、房屋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文件及建筑物平面图。
12.涉及国有资产租赁的应提交:
⑴资产所有者同意租赁的批复文件;
⑵租赁合同或意向书;
⑶如国有房产租赁另提供拟设医院土地、房屋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文件及建筑物平面图。
13.以上涉及外方提供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8、9、10项)均需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并经公证处公证。
1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巴彦淖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体改科。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医政体改科:0478-8762018
办理流程:
1.市卫计委医政科或中蒙医科受理,审查相关申请材料;
2.经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组织专家组现场审查;
3.现场审查结果报分管局长审批,出具正式批复文件,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文件》。
责任部门:巴彦淖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情况: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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