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申请条件:
一、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二、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4.不受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办理材料:
(一)收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夫妻共同收养的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生父母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4.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
5.送养残疾儿童的,须同时出具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备注:收养人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大二寸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供被收养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生父母送养的,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
办理地点:民政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2601027。
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 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 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发证)
1. 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 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责任部门:民政局。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收费情况:无收费。
主办单位:磴口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磴口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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