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巴彦淖尔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服务。
设定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取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颁布机关: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时间:2001年11月16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本款所列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
申请条件: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办理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六)设备清单;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八)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临河区新华西街巴彦淖尔市卫计委综合大楼507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市卫计委妇幼科:0478-8762023
办理流程:
(一)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规定材料。
(二)发证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三)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四)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责任部门:巴彦淖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情况: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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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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