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盖章并注明婚育情况的《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内所辖盟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外盟市户籍的,由外省、外盟市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及县(市、区)级人口(卫生)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本自治区一方户籍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交:
(1)其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其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父(母)死亡的由其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卫生)计生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3)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
5、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已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遗失的,由本人作出相关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