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迁入登记
1、市外迁入的:申请人或本人须持落户申请、《结婚证》、社区、村社证明、被迁入人《户籍证明》、 迁入户的《户口簿》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由户籍内勤审核并填写《落户审批表》,经派出所审批后到县公安局户政科审批办理准迁证。申请人或本人持《准迁证》第二联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再持《准迁证》第三联及《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市内迁入的:申请人或本人须持落户申请、《结婚证》、社区、镇村社证明、被迁入人《户口簿》、 迁入的《户口簿》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由户勤内勤审核并填写《落户审批表》,经派出所审批后,到县公安局户政科审批办理准迁证。申请人或本人持《准迁证》第三联和被迁入人《户口簿》、迁入入户的《户口簿》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县内移居的:申请人或本人持落户申请、《户口簿》、《结婚证》、社区、村社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由户籍内勤审核并填写《落户申批表》,经派出所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原《户口簿》由户籍内勤收回。
(二)投靠亲属迁入
1、市外迁入:申请人或投靠人须持落户申请、社区、村社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投靠人关系证明、迁入户的《户口簿》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填写《落户审批表》,由责任区民警审核,派出所审批后,到县公安局户政科审批办理准迁证。申请人或投靠人持《准迁证》第二联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再持《准迁证》第三联和《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市、县内移居的:申请人或本人须持落户申请、投靠人与迁入的《户口簿》、社区、镇村社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填写《落户审批表》,经派出所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原《户口簿》由户籍内勤收回。农业户口性质的迁入必须经入户地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经苏木镇、农场审批后,履行上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