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变更、更正业务
审批的户口项目,要由公民填写《户口主项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户籍依据),派出所初审后上报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在接到纸质审批表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变更姓名 1、年满18周岁以上需变更姓名的,须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在校学生要出具学校教务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应出具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的证明;
2、18周岁以下需要更改姓名的,材料同上,由派出所审批;
3、被收养、领养、过继需变更姓氏的,必须有《领养证》、《公证书》、监护人申请,审批后收缴原居民身份证。因父母离异需要变更姓氏的,需要提供父母《离婚判决书》、《离婚证》、《公证书》及监护人申请,审批后收缴原居民身份证; 4、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的,不予变更姓名; 5、因录入错误造成差错的,由派出所出具书面证明,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本人名章,附申请人身份证或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变更或更正性别 1、需变更性别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身份证号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予以缴销; 2、因录入造成性别差错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出具书面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本人名章,附申请人身份证或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更正民族 对于民族项目的变更,凭自治区民委审批的《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分审批表》报派出所、县公安局审批,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审批后应收缴。因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本人出具旧户口簿,派出所提供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户籍内勤出具证明,报县公安局审批更正。
(四)更正出生日期 1、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提出书面申请后,出具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派出所核对1985年换发第一代身份证时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社区民警调查属实后出具证明并复印原件;在校学生应出具学校证明,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要出具原件,审批后收缴原居民身份证,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2、异地迁入需要更改年龄的,需出具本人书面申请、迁出的公安派出所证明、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出具证明(民警签名、加盖户口专用章)予以更正,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要出具身份证原件,审批后收缴原居民身份证,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3、因录入信息造成计算机系统中数据与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不符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本人名章,附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变更更正公民身份证号码 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号码的,由本人提供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一个人有两个以上居民身份证号码的,派出所户籍内勤应在网上查询,如原始编号未被占用,尽量使用原号;外地编号的,应查询公安部相关网站进行网上核实。如发现重复(错)编号的,应在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重新生成身份证编号,并根据需要出具《更改居民身份证编号证明》。
(六)补录遗漏户口 凡需要补录户口的人员,要提供镇(苏木)村(嘎查)社或居委会的相关证明、原始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出具书面证明,所长、社区民警签名、加盖户口专用章)上报县公安局。
(七)补报往年出生 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镇(苏木)村(嘎查)社、居委会的相关证明,经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签名)后,经当地所长批准方可上报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