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代身份证办理
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4、符合申领条件的,收取制证工本费。首次申领或到期换领制证工本费每证20元,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制证工本费每证40元,临时身份证每证10元;
5、办理流程:公民持本人户口薄到派出所;派出所核对制证人户籍信息,对制证人进行人像采集、指纹信息采集,进行制证信息处理与传输,公民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到派出所领取证件;
6、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县公安局户政科办理临时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