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教师资格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阶段)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主席令第15号,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公布并施行)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办理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上自动生成) ;身份证;学历证书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非师范类毕业生提供)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2寸照片3张(需与网上提交照片一致)。
办理地点:市教育局(新区教育大厦)。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7917512)
办理流程: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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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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