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于2010年9月19日印发执行)
二、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一)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2.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 (财政部、教育部于2010年11月3日印发并施行)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地方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3. 《内蒙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内助学中心[2010]41号)(内蒙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2010年12月15日印发并执行)
二、认定工作程序 (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我区可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普通高中在校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占在校生的3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可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