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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出具无婚姻登记证明
发布日期:2015-07-27 来源:民政局 作者:

受理机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电话:0478-2601033

联系地点:司法民政综合大楼一楼婚姻登记服务大厅

  事项名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设定依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申请条件:

1. 当事人户籍地在本婚姻登记处辖区内;

2. 当事人系未婚、单身(离婚,丧偶);

3. 要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必须已经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

  办理材料:   

1. 当事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离婚者还应当提供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或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

3. 丧偶者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 当事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由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人户口本、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 如当事人不能到现场办理未婚证明,可以由其父母或兄弟姐妹(须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代理人须提供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证件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办理流程:提供证件证明材料填写《无婚姻登记记录声明书》审查办理。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未达到法定年龄的,婚姻登记处不予出具证明;

二、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材料而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部门:各旗县区民政局

  办理时限: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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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无婚姻登记记录声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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