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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补领婚姻证件
发布日期:2015-07-27 来源:民政局 作者:

受理机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电话:0478-2601033

联系地点:司法民政综合大楼一楼婚姻登记服务大厅

  事项名称:补领婚姻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1.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的到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补领。

  2. 当事人提供有效身份证、常住户口簿。

  3. 当事人提供原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状况证明或档案局婚姻档案证明。

  4. 当事人依法结婚登记或离婚,现仍然维持该状况的。

  5. 当事人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6. 提交照片(与结婚、离婚所需要求一致)。  

  办理材料:   

  1. 当事人双方的常住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
  3. 补领结婚证的,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的,须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4.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5.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应提交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
  6.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收费标准:9元工本费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对当事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证。

  办理流程:补领婚姻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当事人(持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原婚姻证件或查档证明)向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登记员对证件进行初审→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登记员复查资料→当事人声明、签名或按指印→发证。

  责任部门:民政局

  办理时限: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9元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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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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