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个人取得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个人所得税优惠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财税[2005]45号,发文时间: 2005年3月22日,实施时间:2005年3月22日)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申请条件:资料齐全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现场填报); 2. 被拆迁户的身份证明; 3. 取得拆迁补偿款相关证明材料; 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现场填报); 5. 被拆迁户的身份证明; 6. 取得拆迁补偿款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478(8325932)
办理流程:
责任部门:巴彦淖尔市地税局。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
主办单位:磴口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磴口县政府办公室
Copyright 2011 Dengkou Inner Mongolia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蒙ICP备 13001742号
联系电话:0478-4262212 Email:axxaty@163.com
技术支持: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网络信息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