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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5-07-28 来源: 作者:

   事项名称:撤消婚姻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办理条件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1)因胁迫结婚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消婚姻。(2)受胁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消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

  设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一章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申报材料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四十一条:1、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消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有关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申请条件:

  1. 因胁迫结婚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消婚姻。

  2. 受胁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消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 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材料:   

  1. 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1份 ,出具单位:公安、民政 )

  2. 要求撤消婚姻的书面申请 (1份 ,出具单位:本人 )

  3.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有关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1份 ,出具单位:公安 )  

  办理地点:民政局婚姻登记大厅  

  收费标准:9元工本费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 0478)2601033

  办理流程:

  撤消婚姻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一)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出具《不予撤销告知单》。

  (二)1.询问当事人受胁迫的情况。 2.申请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签字。

  (三)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2.核实申请之时是否在受胁迫方获得自由一年内。 3.通过计算机进行核查。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出具《不予撤销告知单》。

  (四)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和核对,情况属实,拟准予撤销;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告知当事人的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

  (五)决定在婚姻登记机关公告栏公告30日。

  责任部门:民政局

  办理时限: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9元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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