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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5-07-28 来源: 作者:

  事项名称:会计从业资格许可

  设定依据: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0】第11号)(自2000年9月起施行)

  第二条第一款: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事厅转发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财会 [2000]第1034号))(自2000年9月起施行)

  一、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共同负责。

  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联合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技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考务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各盟市财政部门、人事(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申请条件: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办理材料:

  身份证、毕业证(高中起点)、一寸白底照片 

  办理地点:市财政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7807227)

  办理流程:

  责任部门: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50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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