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爆破作业人员证件许可
设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申请条件:
年满18周岁至58周岁之间;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精神病、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政治思想素质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就职于注册本市范围内的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
办理材料:爆破作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证明 、身份证、爆破作业人员档案。
办理地点: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78)8521248
办理流程:
责任部门: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
------------------------------------------------------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