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职业资格证书办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申请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都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职业资格。
办理材料: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请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请表》;
《内蒙古自治区专项能力考核申请表》 。
办理地点:巴彦淖尔市人社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8527277) 0478(8527275)
办理流程:
责任部门:巴彦淖尔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办理时限:9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1.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包括补考人员),需交纳报名费20元。
2. 各职业(工种)鉴定(含电子化)收费,均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鉴定机构费用分配表》中对应类别收费标准收取。
3. 通用工种凡经评审取得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由自治区鉴定主管部门收取每人评审费180元。
4. 通用工种凡经评审取得一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由自治区鉴定主管部门收取每人评审费220元。
5. 参加涉外职业(工种)鉴定的人员,需交纳外语考试费20元。
6. 参加补考的人员,按照补考科目执行对应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技能补考人员收费标准及鉴定机构费用分配表》。
7. 换取中英文对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需交纳换发费用60元。
8. 遗失需补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需交纳补办费用60元。
9. 自治区各行业,直属各企事业单位组织鉴定的鉴定费分配比例,执行盟市级分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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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请表》.doc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请表》.doc 《内蒙古自治区专项能力考核申请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