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 建设部2004年4月8日发布)
第五条 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内建建【2004】188号,2004年9月9日)
审批程序
第四条 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无误后,将本地区三类人员申报材料汇总上报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公室。(地点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建筑业处),经审核合格后,由建设厅核发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并建立三类人员考核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