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初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转发<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关注册问题的通知>》(内注工【2006】12号 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三、注册申报程序2、聘用单位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报送盟市建设主管部门;
《转发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建设【2008】225号 2008年7月9日起实施)
一、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工作委托自治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
各盟市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受理和初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办法》(内建设【2008】250号 2008年7月9日起实施)
第四条 各盟市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受理和初审工作。
《关于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延续(初始、变更)注册申报工作的通知》(内注建【2009】12号 2009年11月10日起实施)三、注册申报程序 请各单位将本单位注册人员申报材料报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盟市统一汇总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申请条件: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使用《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或《注册人员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网上申报,并携带相应纸质材料进行初审。
办理材料:
1.带条形码的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
3.身份证明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6.相应的业绩证明
7.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8262786
办理流程:
责任部门: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