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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
发布日期:2017-04-19 来源: 作者:

  事项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则》

  申请条件:

  注册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可直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也可将申请材料交其所在地的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备。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核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材料。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申请确认延续内蒙古著名商标的,应在著名商标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按照本工作程序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依照《办法》认定的内蒙古著名商标期满后申请确认延续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并公告,每次续展有效期为三年,逾期未申请续展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该著名商标失效,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办理材料:

  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应填写《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

  2.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等情况;

  3.商标所指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

  4.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的情况;

  5.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6.申请理由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三)《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包括实际使用商标的标识或照片)。

  (五)前三年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包括出口商品)等指标的材料,并 提供前三年该申请人所在地区综合经济管理和税务部门盖章的相关年度报表。

  (六)商品销售区域相关材料。

  (七)前三年该商标所指商品在质量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

  (八)商标市场信誉与自治区级以上获奖材料。

  (九)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及材料。

  (十)打假维权情况及材料。

  (十一)与商标有关的企业形象和广告宣传材料。

  (十二)申请认定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等又分别注册的,该几件商标可以一次申报,但都必须在同种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十三)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按顺序(一式两份)连同《申请报告》、《申请表》和商标标识(5cm×4cm)装订成册。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5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262753 8521252 8521298

  办理流程:受理--审批--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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