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或者其单位从网上下载或者从考核委秘书处索取《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然后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考核委员会秘书处。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需要提交的资料:
(1)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1份;
(2)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需提交本人1寸证件照片1张及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3)增项和复核人员需提交计量检定员证原件;
(4)提交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核发的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1份。
(二)受理
考核委秘书处收到申请资料后,立即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的,符合《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考核委秘书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送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受理的,受理人员应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并应经过计量司量传处审批后,才能发送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办理 (5日内)
考核委秘书处对受理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判断,在5日内,填写《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行政许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给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批表》和申请资料报计量司量传处。
(四)复核(5日内)
计量司量传处收到《审批表》和申请资料后,在5日内,复核《审批表》及考核委秘书处的审查意见,并给出复核意见,必要时,对申请资料进行抽查,并提出可以核准的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及项目和不能核准的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及项目的建议,并将《审批表》报计量司负责人审批。
(五)审批(10日内)
计量司负责人收到《审批表》后,对计量司量传处的复核意见进行审核,并在1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六)发证(10日内)
考核委秘书处根据计量司批准的决定,在10日内,对于审批合格的,准确无误地填写《计量检定员证书》,并将《计量检定员证书》发送申请单位;审批不合格的,向不予核准人员的单位发放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网上公布核准的计量检定人员名单及项目,有关资料和信息录入计算机。考核委秘书处将申请、受理、审批等所有行政许可资料整理存档。
(七)变更与增项
(1)变更
获证的计量检定人员,如果工作单位发生变化,需经过现在工作单位同意后提出申请,并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本规范5.1-5.6的程序进行审查、批准,同意的由考核委秘书处换发新的《计量检定员证书》。
(2)增项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新项目,需要增项,应首先通过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新增项目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项考试合格后才能提出增项申请,申请后的程序按照本规范5.2-5.6的要求进行审查、批准,同意的由考核委秘书处在原《计量检定员证书》上添加新增项目。
(八)复查与延期
通过核准的计量检定项目有效期为5年,需要继续从事检定工作的,在所从事计量检定项目有效期满3个月前持证人员应向发证部门提出复查考核申请。到期复查的检定人员需要参加所复查项目的“专业项目知识”考核,考试合格后才能提出复查与延期申请,申请后的程序按照本规范5.2-5.6的要求进行审查、批准,同意的由考核委秘书处在原《计量检定员证书》上核准新的有效日期,同时向社会(上网)公告。
(九)失效
《计量检定员证书》中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检定项目自动失效,《计量检定员证书》中所有的计量检定项目超过有效期,《计量检定员证书》自动失效。
三、办事规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和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行政许可(其它计量检定人员由省级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及监管措施等。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通过,国家主席令28号,1985年9月6日发布,1986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 《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87年1月19日批准,1987年2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3)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原国家计量局文件,1987年7月10日发布,1987年7月10日起实施)。
(4) 《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原技术监督局文件技监局[1991]376号,1991年8月1日发布,1991年8月1日起实施)。
(三)受理条件(出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b 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c 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d通过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计量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三项考试。
(四)收费标准
1.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文件发改价格[2005]711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进行收费。具体收费如下: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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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级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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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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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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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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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员证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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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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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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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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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员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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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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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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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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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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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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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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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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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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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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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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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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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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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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