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1、企业需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或者副本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证明及复印件;
(2)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正本或者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经营场地为承租)、房产证复印件(经营场地产权为自有);
(6)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需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个人合伙企业需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房产证明房或者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经营场地为承租)、房产证复印件(经营场地产权为自有);
(4)法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如下资料: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经营场地为承租)、房产证复印件(经营场地产权为自有);
承诺期限
1、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地税机关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资料齐全,窗口可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1、办理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规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办单位:磴口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磴口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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