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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核准注销登记
发布日期:2017-04-19 来源: 作者:

  事项名称:企业集团核准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2.《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1998年4月6日施行)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十九条 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 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申请条件:经营单位停止营业,需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办理材料

  1.母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集团登记证》;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5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262728  8262753   8521252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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