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外商投资公司注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时间:2014年3月1日)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0月31日施行)。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申请条件: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办理材料:
1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3 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4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5 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6 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7 其他有关文件;
8 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5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262728 8262753 8521252 8521298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