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时间:2014年3月1日)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19日修订,2014年3月1日施行。)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申请条件: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办理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5. 其他相关文件;
6. 营业执照(注册证)正、副本;
7. 公章;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5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262728 8262753 8521252 8521298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