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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登记
发布日期:2017-04-19 来源: 作者:

  事项名称: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1.《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10月26日公布,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5年1月1日实施)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停止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及时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申请条件 广告告经营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停止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及时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办理材料

  《广告经营注销登记申请表》;

  《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
  《广告经营注销登记申请表》 ;
  《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5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262728  8262753   8521252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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