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废置
设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已经2003年7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 组织机构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注销资料到原代码颁证部门办理代码注销手续,交回代码证书。被注销的代码,20年内不得再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申请条件:符合注销条件的组织机构
办理材料:
批准单位核发的注销通知书;
经办人身份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 ;
办理地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5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216035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