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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办事指南---私营企业年检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 作者:

一、办事指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条件 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经审查符合规定。
程序 (一)企业登录巴彦淖尔市红盾信息网(http://www.bynrsgs.gov.cn/)进行网上申报,企业登记机关对网上申报企业进行网上受理;(二)网上已受理企业应按受理要求正式申报年检书式材料,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时限 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登记机关可当场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对不能当场作出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提交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的除外。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企业登记机关将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材料 一、企业法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应当提交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下所列公司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年度审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
  (2)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3)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
  (4)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可以是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也可以是针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已进入清算的企业提交进入清算的相关证明文件及上述(一)、(二)、(三)、(四)、(六)项所列材料;
  二、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其他经营单位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隶属机构印章);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对前置审批手续或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的企业,应先换发有效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或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符合规定后申报年检;或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受理机构名称 工商局
办公地点 工商局
办理时间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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