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一、户外广告登记范围
下列情况应当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广告。
二、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营业执照(有效复制件)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有效复制件)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申请发布非广告信息,应当提交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四、户外广告登记办理程序
(一)向发布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前30日提出)。
(二)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报有关登记所需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7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样式附后)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
五、申请户外广告变更登记手续
(一)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己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
1、申请人申领、填写《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样式附后);
2、提交《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需要变更事项的申请报告、原登记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3、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申请户外广告注销登记手续
(一)户外广告注销登记的情况
户外广告登记后,3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l、申请人申领、填写《户外广告注销登记申请表》;
2、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户外广告注销登记申请表》、原登记证和有关证明文件;
3、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七、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的登记
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的登记,由申请人到设置地工商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