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任用公务员时,一般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名
通过行政领导提名,党组织推荐、群众民主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提出拟任职人员名单。为了充分体现量才适用,举贤荐能的原则,搞好任职的提名工作,主管人事的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应当特别注意在平时的工作中全面地考察每一位公务员,对他们的工作成绩、能力以及素质等做到心中有数,并且掌握各级公务员的后备力量、储备状况,做到有计划地提升。
(二)考察
人事部门对被提名的拟任职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能力和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核。必要时,还可以进行测验或考试。对拟任领导职务的,还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三)呈送
人事部门对拟任职公务员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整理出客观、公正、全面、详实的考核材料,并填定《国家公务员职务任用审批表》一并报送任免机关。
(四)审批
任免机关根据公务员管理权限和上报材料,集体讨论,作出任职决定。按规定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还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五)任命
由任命机关发布任职决定,委任领导职务的,要颁发任命书,并通知任职人员到职。
(六)公务员任职的各项程序完成后,要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行政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从而保持公务员的廉洁,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对公务员的任职,提出了一些必要的限制条件,具体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工作需要特殊情况下的兼职,必须对拟兼职人员的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工作量,及本人的工作能力进行综合分析,经审核确定能够胜任,并按法定程序由任免机关批准,方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但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二)为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年龄梯度结构,国家拟规定担任不同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最高任职年龄。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最高任职年龄时,任免机关应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任命非领导职务或交流到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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