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1、二孩及以上生育指标审批 审批条件:《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二孩及以上生育条件。 申报资料: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单位证明,乡级审批表,第一孩情况,女方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再婚家庭一方或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初婚证明,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属抱养的需持公证手续,属于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和一方残疾等情况的,需提供有关鉴定或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生育的夫妇向所在行政村或居委会提出二孩及以上生育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核,对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者,签注意见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乡镇办事处调查核实,签注意见盖章后上报市计生局;市计生局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审批发证。 承诺办理:30天以内 2、婴儿落户 (1)办理婴儿落户手续时,请带上夫妇双方户口、结婚证、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节育手术证明、居住地出具的婚育情况介绍信,以及复印件各一份,并根据证件认真填写婴儿落户审批表。 (2)夫妇有一方户口不在本地的,须持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随其落户”证明。 (3)属计划外生育的,须持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收据和终结证。 (4)生育婴儿属双胞胎的,到我处申领双胞胎婴儿落户调查表,由双方单位在表上签注证明意见加盖公章,同时,由所在乡镇或办事处计生办调查核实后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并经我处复查情况属实符合政策规定的,方准予办理。 3、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凡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请持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结婚证、现居住地出具的婚育情况介绍信、夫妇双方近期合影(2寸彩照)2张,及证件工本费5元,方予办理。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的通知》
办理机构
当地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办单位:磴口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磴口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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