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局领导班子分工
1、王晓东(局长):主持环保局全面工作
2、武小强(纪检书记):分管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工作,全面做好督查考核日常工作。
3、杨勇(副局长):负责业务工作。分管总量、管理规划财务、污防污控,指导督查监察大队、监测站业务工作。
4、马建东(副局长):负责环境监察、自然保护区和环境信访工作。
5、马清(副局长):负责环境监测工作。分管环境监测站。
6、李文军(副局长):负责机关常务、党建、工青妇、扶贫等工作。分管局办公室、宣教股、财务股、车队。
二、部门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办公室、宣教股、财务股、总量及规划财务股、污防污控股。
下属单位: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
三、工作职责
(一)环保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地方环境保护规章、办法;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实施辖区内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2、监督实施关于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法规。
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监督管理国家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
4、受县政府委托调查处理市内外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办同级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及处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
5、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县内环境质量报告书。归口管理全县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
6、负责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辖区环境质量监测以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7、统一监督管理全县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
8、负责全县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限额内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9、承办县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环境监测站工作职责
1、对磴口县辖区内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国家统一规定要求,进行经常性监测,分析、收集、贮存、整理环境监测数据,定期向磴口县环保局和巴彦淖盟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报本地区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源动态等技术报告。
2、负责对本县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为政府制定环境法规和环境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3、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下达的各项监测任务。
4、负责编写本县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县环境监测年鉴,以及各环境要素的年报月报。
5、负责本县环境质量评价,区域环境的本底和现状监测,污染源治理装置运行情况监督检查监测。
6、参加本县污染事件的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7、完成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交给的任务。
(三)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9、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10、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11、自然生态保护监察。
12、农业生态环境监察。
四、办公地址:磴口县东风西街磴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六楼
五、联系电话:0478-4269116
六、办公邮箱:hb4212254@163.com